財務記賬代理
來源:企的寶 時間:2020-04-16 09:47:42瀏覽次數:1293次
財務記賬代理法律依據:
1.在代理記賬業務的基礎上,為了充分肯定代理記賬業務,1993年《會計法》修訂時增加了“代理記賬”規定,允許不具備設立會計機構條件或有會計人員的單位委托相關會計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從而首次確立了我行代理記賬業務的法律地位。
2.根據新《注冊會計師法》條例:第15條:“注冊會計師可以從事會計咨詢和會計服務。”從而為代理記賬業務的發展提供法律中介。
3.同時,為了規范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2005年頒布的新《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代理記賬的條件、代理記賬的程序以及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新修訂《會計法》再次確認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
4.第36條明確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立會計機構,或者在相關機構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監督人員;不具備必要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辦理記賬。”
財務記賬機構的業務范圍:
一、代他人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手續;擔任一般納稅人認證代理人;
二、代理納稅申報事項;
三、擔任常年稅務和會計顧問,提供會計和稅務咨詢服務;
四、代理建立賬戶、記賬,設計企業財務制度,為企業提供財務報表分析;
五、代理減稅、退稅、免稅事宜;
六、代理財產損失、投資損失的核銷、代理審批手續;
七、開展稅收籌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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