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著作權侵權是否要負責任?
來源:企的寶 時間:2020-04-17 09:31:23瀏覽次數:1395次
具體而言,凡實施《著作權法》第47條和第48條規定的行為,侵犯他人著作權并造成財產或非財產損失的,均屬侵犯著作權。根據侵權行為的嚴重程度,這種侵權行為有不同的責任。下邊是企的寶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一起來看看吧。
一、民事責任
知識產權律師:《著作權法》第45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公開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出版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獨立創作的作品出版的;
(三)未參與創作,以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通過表演、廣播、展覽、發行、拍攝、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不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
(七)未經表演者許可,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權和著作權相關權益的行為。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公開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根據情節輕重,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
(一)剽竊或者剽竊他人作品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作品牟利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發布其錄音錄像的;
(五)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
(六)未經廣播電視臺許可,復制發行廣播電視節目的;
(七)制作或者銷售偽造他人簽名的藝術作品。第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二、刑事責任
1994年7月5日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條例規定:
“1。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計算機軟件和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
(四)生產、銷售偽造他人簽名的藝術作品。
2.以營利為目的,明知是第一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而銷售,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單位有本決定規定的犯罪行為的,對單位處以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決定的規定處罰。
四、查獲的侵權復制品、非法所得以及屬于本單位或本人所有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權犯罪的材料、工具、設備或其他財產一律予以沒收。
五、本決定規定的犯罪,造成被侵害人損失的,除依照本決定追究刑事責任外,并依法判處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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