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商標權和著作權之間的沖突?
來源:企的寶 時間:2020-04-24 10:07:49瀏覽次數:1441次
與商標權相比,版權具有優先權。如果版權所有者認為商標所有者的注冊商標直接或間接來自其作品,未經其許可,版權所有者可以要求商標所有者停止使用該商標。同時,如果商標所有人的注冊是合法的,商標所有人可以在商標主管機關撤銷其注冊商標之前繼續使用該商標。這樣,版權和商標權之間的沖突是不可避免的。《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保護合法的在先權利。如果商標注冊是通過侵犯他人的合法在先權利,包括版權而獲得的,商標主管機關應當撤銷該注冊商標,但《著作權法》沒有相應的規定。在立法和實踐中妥善解決二者的沖突是十分必要的。目前,也有許多版權和商標沖突的案例。一般來說,在保護在先版權的同時,應該注意保護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利。具體的治療方法可以在實踐中逐步探索,并由立法加以規范。
相關法律依據《商標法》:
第三十一條商標注冊申請不得損害他人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第四十一條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責令撤銷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該注冊商標。對于惡意注冊,馳名商標的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注冊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商標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后,應當通知當事人并限期答復。
《著作權法》:
第二十一條:出版公民作品的權利和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的生命和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將在最后一位已故作者去世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結束。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出版權和著作權(作者除外)以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出版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是,如果作品在創作完成后50年內沒有出版,本法將不再保護它們。電影作品、以類似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和攝影作品,其發表權和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自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但對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作品,本法不再保護。
根據《尼日爾公約》,它還將在全世界178個國家受到保護。
注冊版權的好處:
版權注冊成本低,保護期長。個人著作權登記的保護期為死亡后50年,企業著作權登記的保護期為出版后50年。
畢竟,商標對商品的使用范圍有限制。他人在不同商品上使用您的圖形并不構成對您商標權的侵犯。如果圖形有版權,它們甚至可以在不同的商品上受到保護。版權注冊相當于一小類商標。它限制其他人使用這種設計來注冊商標,以便為企業的未來發展和品牌建設做準備。
版權登記的保護范圍也非常廣泛,根據《尼日爾公約》,它將在全世界178個國家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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