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中通用名稱應當遵守的規則有哪些?
來源:企的寶 時間:2020-05-27 09:46:12瀏覽次數:1432次
通用名稱是指某種商品或服務的名稱,包括行業標準名稱和其他名稱、縮寫、通用名稱等。商業實踐中常用的。那么商標中常見的名稱應該遵循什么規則呢?接下來,就和企的寶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第一、在識別中,“消費者的一般認知”比“字典、參考書和其他公共出版物”更重要。
美國長期的司法實踐表明,判斷商標和普通名稱顯著性的認知主體應該是相關消費者。美國第三巡回法院明確指出:“決定一個詞是否表示一種產品的是相關的消費者,而不是法院。”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消費者的一般認知也比詞典、工具書等出版物的佐證更為重要。這是因為詞典和其他公共出版物由于寫作主體的不同,對同一事物的認知也不同,在編纂過程中與人們的“常規”觀點相矛盾的情況并不少見。例如,在21金維他案中,盡管《中國藥品標準品種匯編》和《江西省藥品標準匯編》都將21個金維他片劑列為中文通用商品名,但法院仍堅持認為,該商品的通用名稱應按照中國《商標法》的規定予以理解和承認。
第二、普通名稱的識別范圍不需要擴展到全國,但也不能太小。
在蘭貴族商標案中,法院承認“貴族”是茶的通用名稱。雖然“茶葉大王”只主要存在于福建,廣東,廣西,海南,云南等地,但其鄉土特色——原產于中國臺灣地區和福建,并被沿海各省、自治區廣泛認可,延續了89年。雖然它們并沒有傳到全國,但至少在五省區南部,它們屬于茶業常用的茶產品的名稱
相反,使用范圍過小的商品名稱不應被視為普通名稱。在“子彈”案中,本案當事人三鷹公司提交的證據只能證明辣椒品種在柘城縣,河南省和遵義,貴州省被稱為“子彈”。然而,辣椒在我國是一種常見的農作物,在許多地方被廣泛種植。三鷹公司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子彈”在我國其他辣椒產區被普遍用作辣椒。因此,二審法院最終沒有承認它是辣椒的俗稱。
第三、如果一個商品標志的用戶是唯一的,它就不構成一個普通的名稱。
近年來,流行詞語層出不窮,傳播迅速,影響廣泛,如“犀利哥”、“給力”。這些網絡熱詞很快變得流行起來,并立即成為一些企業創造品牌的“新寵”。他們一個接一個地申請注冊為商標。然而,正如法院在商標案中所指出的,這些詞在被網民廣泛使用后很可能構成普通詞。如果一個標志是一個流行的詞,但它的用戶是獨特的,換句話說,消費者不會混淆和誤解商品來源的供應商,那么該標志仍然不能進入普通名稱的類別。例如,“微信”是近年來為公眾所熟悉的一個詞,也是一個非常流行的網絡詞。然而,它還沒有成為即時消息服務的通用術語。消費者仍然知道它與騰訊公司有一對一的通信。這是因為有類似微信的即時通訊應用和服務,但它們并不統稱為微信。不同公司開發的應用程序有不同的名稱。例如,小米公司的“米聊”,陌陌技術公司的“陌陌”,以及中國聯通的“沃友”等。
第四、常見名稱的識別應考慮具體的時間節點。
雖然商品的通用名稱并不重要,但它會隨著用戶業務活動的發展而發生顯著變化。例如,在小肥羊有名商標案中,一審法院認定“小肥羊”這一名稱被全國許多餐飲企業廣泛使用,“小肥羊”這一名稱在涮羊肉餐飲業中被廣泛使用,并成為該行業的通用名稱。然而,二審法院認為,通過原告公司的大規模使用和宣傳,“小肥羊”已經具備了識別服務來源的顯著特征。當相關公眾看到這個名字時,他們可以自然地聯系原告公司,而不是提及“一歲或兩歲的小羊”的普通名稱。結果,二審法院宣布一審判決無效,減刑,并命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兩個法院在同一問題上的態度完全相反,因為兩個案件的審判時間相隔一年,客觀事實發生了很大變化。通過大規模的使用和宣傳,商品(或服務)的名稱獲得了超出其字面意義的“第二含義”,并具有顯著的特征,從而獲得了法律保護。
總之,如果商標注冊包含一個共同的名稱,它是雙面的。在享受它帶來的紅利的同時,它也會付出相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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