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使用他人商標不算侵權?
來源:企的寶 時間:2020-07-22 16:27:52瀏覽次數:1415次
巧妙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雖然已知構成商標侵害,但是不能被視為侵害行為。商標權者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注冊商標,換句話說,即使他人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了與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的標記,也不應視為侵權行為,商標權者不得以此為理由要求他人停止使用,主要存在以下情況,快和企的寶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1.正常使用自各兒姓名、姓名或地址的行為。姓名(名義權是與商標權并行的權利,兩者都受法律保護,行使時不能互相排斥。正常使用自各兒的姓名、姓名或地址是行使姓名(名)權的表現。許多國家的立法規定了對行使商標權的姓名(名稱)權的限制,比如英國在1994年10月30日發行的商標法第11條第2項的規定“一個人使用自各兒的名字和住所”時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1996年修改的法國知識資產權法典和1991年修改的日本商標法也作出同樣的規定。我國商標法沒有明確的規定,但這完全符合不得濫用《民法通則》權利的宗旨。
2.善意使用有關商品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地理來源、生產日期和其他描述性標識的行為。商品的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地理來源、生產日期的顯示等描述性表示原則上不允許作為商標注冊,即使以法律規定的第二含義注冊為商標,根據民法公平原則的基本精神,其他人也可以善意地使用。因此,商標權者無權禁止他人善意地使用關于商品的描述性標識牌。例如,1992年修改的意大利商標法第1條第2項的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利不行政許可專用權利人禁止他人在貿易過程中使用:(1)他人擁有的姓名和地址;(2)種類、質量、數量、使用目的、價值、地理產地、商品生產或者服務提供的時間或者商品或者服務”“這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商標條例》第12條也有類似的規定。
3.行使先前使用權的行為。例如,為了保護著名商標用戶的利益,必須停止先進注冊等不公平競爭行為。日本商標法規定,有名商標的所有者即使沒有注冊該商標,第三方在同一或類似商標上注冊的情況下,有權繼續使用該商標,第三方不得阻止有名商標的所有者以行使商標禁止權的理由繼續使用該商標。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也規定:申請商標注冊必須損害他人現有的先行權利,并以不正當手段他人已經使用,必須先注冊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這是商標法對社會上惡意剝奪他人未注冊商標越來越嚴重的現象特別制定的,為對剝奪行為進行處罰提供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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