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代理記賬基本規范
來源:企的寶 時間:2020-10-10 14:44:47瀏覽次數:1232次
2015年財稅政策支持創業浪潮到來后,代理記賬行業迎來了新春,代理記賬不僅帶到了東南沿海的發達地區,北京地區也帶到了新的高度。面對新行業的發展,代理記賬行業的規則有了什么新的變化呢?下面就跟著企的寶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一、行業規則
1.為了進一步規范代理記賬業務,擴大代理記賬服務領域,提高代理記賬業務的效率,保障代理記賬業務的質量,推進代理記賬行業的信息化建設,促進代理記賬行業的健康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及《企業會計制度》
2.行業規范適用于依法設立的代理記賬機構及其連鎖的分公司(以下簡稱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機構開展代理記賬業務必須遵守行業規范。
行業規范中所說的代理記賬機構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包括總部及其分公司。
行業規范中所說的委托單位是指將會計業務委托給代理記賬機構的單位。
行業規范中所說的代理記賬是代理記賬機構接受獨立會計單位的委托,取而代之進行記賬申報、稅務計劃、工商登記、財務咨詢等會計業務的社會會計服務活動。
3.代理記賬機構在保護客戶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依法履行職責,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質量優先原則
(1)代理記賬機構必須遵守與委托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委托協議書》的各項約定,在委托機構提供必要條件的基礎上,按規定時間保證質量保證量完成代理記賬業務。
(2)代理記賬機構必須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優化過程管理,進行嚴格的過程控制,實施持續改進,全面提高服務質量。
(3)代理記賬機構開展代理記賬業務時,必須審查委托機構提供的原始證明書和其他會計資料,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根據審查后的原始證明書進行會計核算。
(4)代理記賬業務必須實行三級審查制。一級審查是對原始證明書和其他原始會計資料的審查,二級審查是對記賬證明書和會計業務的審查,三級審查是對會計賬簿和會計報告的審查。三級審查必須分離職能,承擔各自的責任。
(二)、獨立執行原則
(1)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時,必須維持必要的獨立性,在代理記賬委托協議書的授權范圍內,獨立行使代理權,不受其他部門、機構和個人的干預。
(2)代理記賬機關應當對委托機關進行不恰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真實的會計資料,拒絕不符合委托機關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依法制止,向主管財政部門報告。
(三)、誠實信用原則
(1)代理記賬機構在開展代理業務中談論信用,遵守約定,誠實欺負,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在開展代理記賬業務活動中維持各方面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
(2)代理記賬機構必須公正地開展代理業務,不得偏袒或讓步委托機構。
(3)代理記賬機構必須進行不正當競爭,不得欺負霸市。
(四)、保護客戶權益的原則
(1)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保管委托方提供的原始證明書等會計資料,業務處理完成后,按照規定立即返還委托方,辦理交接手續。對代理業務形成的會計證明書、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按約定時間提交委托機構,辦理交接檢查手續。
(2)代理記賬機構必須公平競爭,強調從定價和服務等方面公平對待委托機構。
(3)代理記賬機構必須優化內部流程、審查機構等業務系統,加強深層次的顧客權益保障機構,切實提高委托機構對代理記賬服務的滿意度。
(4)代理記賬機構適應互聯網對行業的影響,深化監督投訴的管理制度,優化顧客體驗。
(五)、計量可以接受的原則
(1)代理記賬機構在接受代理記賬業務前,必須初步理解委托方的業務訴求和業務模式,評價是否滿足本代理記賬的受托條件。
(2)代理記賬機構在承擔代理記賬業務時,必須充分考慮本代理機構員工的專業水平和實務操作能力,確保本代理機構的業務能力足以滿足委托機構的各業務要求。
4、代理記賬從業者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時,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1)、代理記賬商必須熟悉國家法律、法規,具備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財務會計專業水平和實務操作能力。
(2)、代理記賬商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和統一會計制度,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委托機關的合法權益。
(3)、代理記賬商應當合理運用財務會計知識、技能和經驗,服從職業培訓,不得擅自處理超出代理職責范圍的事項。
(4)、代理記賬機構負責業務咨詢的專家應能正確解決委托方提出的會計處理原則和具體業務處理相關問題。
(5)、代理記賬商必須遵守財政部門有關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專業培訓的規定,不斷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能水平,熟悉和掌握現在的財務會計和相關法律法規。
(6)、代理記賬商著力形成“法律、獨立、客觀、公正”的職業形象,樹立“誠信為本、行為重、堅持規范、不做假賬本”的職業理念,廉潔自律、盡義務、勤奮盡責。
二、業務范圍
1.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受托人的以下業務。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證明書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原始證明書的審查、記賬證明書的填寫、會計賬簿的登記、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等。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2.代理記賬機構應接受委托,提供以下基礎會計服務。
(一)、原始證書的處理。包括原始證書合規審計、分類匯總和處理各種有問題的原始證書。
(二)、會計。在委托方發生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項:立即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
(1)黃金和有價證券的領取;
(2)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3)債權債務的產生和結算
(4)資本基金增減
(5)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6)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3.財務報告。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按會計分期編制財務報告。包括但不限于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和附注。每月編制試算表、銀行余額調整表。
4.納稅申報。根據稅收法律法規及其相關規定,編制、審查國稅、地稅納稅申報表及附件,根據稅收征收管理的要求進行納稅申報。
5.解決委托機構會計核算、會計報告和稅務方面的日常問題。
6.代理記賬機構受委托,可以提供以下增值會計服務。
(一)、財務服務。為客戶提供以下財務服務。這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分析報告、融資、擔保和資產管理。
(二)、管理服務。向客戶提供營業收入分析報告、費用分析報告,提出管理服務的建議。(三)、稅務代理服務。包括但不限于稅務登記的開業、變更和注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頒發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書的其他稅收證明書的減額、免除、退稅申請等。
(四)、財稅咨詢服務。包括警告和評價財稅風險、健全財稅管理制度、制定和實施財稅處理方案等。
(五)、財稅知識培訓。
(六)、財稅檔案管理服務。
三、業務條件
1.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賬簿,但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者會計人員條件的機構,委托代理會計機構辦理會計業務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委托方必須配備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可以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收集、整理和保管所有原始證書資料。
(2)、委托機關可以正確填寫本公司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依法取得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證明書資料。
(3)、委托方應當具備會計文件交接、管理等相關規定的條件。
(4)、委托機構必須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規范體系,依法經營,加強管理,保證資產的安全完整性,保證原始證書資料的真實、合法、準確、完整性。
2.依法設立的代理記賬機構除具備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外,應具備以下條件。
(1)熟悉適合業務需要的國家財稅法律法規,具有相應會計專業水平和實務操作能力的員工。
(2)具有健全的責任體系、制度體系、業績體系和標準業務流程。
(3)防備有效執行的保密規則、業務規則、質量標準、風險控制、責任追究、應急機構等內部控制規范。
(4)具有符合國家標準、滿足代理記賬需要和顧客服務需要的會計軟件或信息化系統。
3.代理記賬機構利用計算機、網絡通信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展會計計算的,其使用的會計信息化系統必須符合《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會計[2013]20號)規定的標準。所使用的會計軟件至少具有以下功能。
(1)為會計計算、財務管理直接收集數據。
(2)生成會計證書、賬簿、報告等會計資料。
(3)進行會計資料的轉換、輸出、分析和利用。
四、內設機構、崗位及其職責
1.為了保證業務質量,代理記賬機構的內設部門之間、部門內部的各崗位之間必須與職責功能不兼容,分離。
2.代理記賬機構必須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內設部門,分別完成代理記賬業務的各項工作環節。代理記賬機構內設置的會計部門和文件管理部門必須分離。
3.代理記賬機構內設置的會計部門必須按照國家會計相關規定,分別設置財務管理者、會計主管、會計師等不兼容崗位。那個職場的職責分工如下。
(一)、財務經理的主要職責
(1)負責財務分析、會計報告的審查和提交。
(2)負責會計賬簿、記賬證明書的提取和復核(即三級審查)。
(3)負責結算工作的討論,保證結算一致,結算實際一致。對已經發現的會計記賬錯誤、賬簿實際不符等情況進行處理指導。
(4)負責解決委托方會計、會計報告中的日常問題。
(5)負責會計主管、會計師的日常管理、監督、培訓。
(二)、會計主管的主要職責
(1)負責收款證明書、支付證明書(包括隨附的原始證明書)等會計證明書的合法性、合規性、正確性的審查(二次審查)。
(2)負責庫存原材料、半成品、輔助材料、產品、固定資產、低價消耗品、包裝物、產品、制造費用、生產成本會計轉移業務的核算工作。
(3)負責結算核對、結算實際核對、余額調整,發現異常時及時報告。
(4)負責月末結算,制作、輸入轉賬日記帳。
(三)、會計師的主要職責
(1)原始證書的領取及其合法性、合規性、正確性的審計(一級審計)
(2)負責收款證明書、支付證明書等記賬業務的會計工作。
(3)協助委托方過去的賬簿核對,評價委托方的賬簿問題的風險。
(3)負責與委托方出納人員對接、溝通。
注:財務管理者和會計負責人必須具有中級以上會計實務資格和會計實務資格。
五、保密規則
1.代理記賬機構必須對履行《代理記賬委托協議書》得到或收到的委托機構的商務、財務、技術、產品等信息、用戶資料或其他表示秘密的文件或信息內容保守秘密,未經委托機構的書面同意
2.代理記賬商關于其工作中知道的客戶秘密,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與代理記賬業務無關的業務,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謀取非法利益。
3、代理記賬機構必須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建立保密責任體系,明確保密措施。
4、代理記賬機構必須與其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書》。《保密協議書》至少包括保密范圍、保密期限、保密責任等基本內容。
六、附則
1.代理記賬規范分為基本規范和具體規范,具體規范的制定應遵循本規范。
2.行業規范由中國總會計師協會代理會計行業分會解釋,國家財稅政策變更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執行中有行業規范不明確的事項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行業規范自發表之日起實施。
代理記賬五大注意事項
(1)、有些代理記賬公司沒有與委托方簽訂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缺乏明確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有異議的情況下,往往不能明確責任。因此,在選擇代理記賬公司時,企業需要更加謹慎。
(2)、個別“代理記賬公司”沒有代理記賬資格(市財政局批準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會計上的監測證等),發生問題時,可以回避責任,損害委托方的利益。這也是中小企業選擇代理記賬公司時必須注意的事項。
(3)、財務軟件需要向財政局備案使用,有些代理記賬機構沒有采用財政部批準的財務軟件代替手動計費。
(4)、會計資料交接麻煩,規范不足。代理記賬機構在收到委托機構的會計原始證明書及資料時,沒有辦理交接手續,在發現丟失或損壞時無法檢索。
(5)、代理記賬單位通常是定期或定時的出差服務,日常業務可以用電話交流,會計不是隨時以單位處理業務,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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