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行業深度變革,正規市場迎來春天
來源:未知來源 時間:2018-12-03 11:53:08瀏覽次數:1689次
為了規范涉稅行業專業服務,進一步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于2017年9月1日實施《涉稅專業服務監督管理條例》。
據了解,涉稅行業專業服務業經歷了從無到有。涉稅行業經過了30多年的發展,我國中小企業已形成一個總額超過萬億的商業服務市場,在國民經濟活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國涉稅服務業立法起步較晚,整個行業缺乏法律支持。稅務機關不能有效監督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中小企業經常抱怨稅務服務引起的糾紛。整個行業處于無序發展狀態,使得“壞幣”市場有進一步”發展”的趨勢。
2017年頒布的《涉稅專業服務監管條例》對涉稅專業服務行業的監督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它不僅明確規定了有關涉稅專業服務的內容和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機構,還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信用等級進行了評估,并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實行實名制管理和信用記錄管理制度。
同時,《涉稅專業服務監察條例》同時也對非正規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涉稅服務從業人員實行“黑名單管理”和行業禁令。這種監管方法的實施將有利于規范整個行業的經營秩序,標志著涉稅專業服務業進入“適者生存、健康競爭”的時代。
《規章辦法》的頒布,將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帶來發展機遇,使行業未來發展更加健康、規范。同時,在互聯網的趨勢下,只有滿足企業在服務質量、服務效率、服務效果等方面的真實需求,才能使行業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有更多的優勢和勝利。
附件:涉稅專業服務的監管措施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第十三號2017
為了全面貫徹國務院《放行管理辦法》的改革部署要求,規范涉稅專業服務,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國家行政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務院有關決定,制定《涉稅專業服務條例》措施現已頒布,已于2017年9月1日生效。
特此通知。
第一條為了執行國務院簡化、撤銷稅務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務院的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政府集中、分權與管理相結合、優化服務,維護國家稅收利益,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規范涉稅專業服務。
第二條稅務機關監督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稅務專業服務機構提供的稅務專業服務。
第三條涉稅專業服務是指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接受委托,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能,在涉稅事項上向客戶提供的稅務代理等服務。
第四條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是指稅務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會計機構、稅務代理公司、財稅咨詢公司以及其他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機構。
第五條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可從事下列涉稅業務:
(1)納稅申報代理人。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的信息進行收集、鑒定,并代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制納稅申報表、納稅申報表及相關文件。
(2)一般稅務咨詢。為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提供日常稅務服務的稅務咨詢服務。
(3)專業稅務顧問。為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提供涉稅事項的長期專業稅務咨詢服務。
(4)稅收籌劃。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經營、投資活動的有關規定,提供稅收籌劃和納稅籌劃。
(5)涉稅認證。涉稅事項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法律、法規制定的有關規定進行鑒定和認證。
(6)納稅審查。受行政司法機關委托,依法審查企業稅務情況,并作出專業結論。
(7)其他稅務代理。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理會計、發票收繳、扣稅、退款申請等稅務事項。
(8)其他涉稅服務。
前款第3項至第6項所述涉稅業務,由稅務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稅務專業服務機構承擔。有關文件由稅務管理人員、注冊會計師、律師簽署,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條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在從事涉稅業務時,應當遵守稅法、法規和有關稅收法規,以及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規范。
稅務相關專業服務機構為客戶出具的各類涉稅報告和文件,由雙方當事人參考。其中,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應當報稅務機關。
第七條稅務機關管理稅務機關的行政登記。未經行政登記,不得使用“稅務機關”名稱,不得享受稅務機關的合法權益。
稅務機關的合伙人、股東應當是稅務行政人員、注冊會計師、律師。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稅務管理人員的比例不得超過50%。
稅務機關辦理商業登記后,應當向省級稅務機關登記。省級稅務機關準予行政登記的,應當發給稅務機關行政登記證書,并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交有關資料,并抄送省級稅務人員協會。未辦理行政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稅務機關的行政登記程序(規范)另行制定。
會計師事務所和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取得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或者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并辦理行政登記。
第八條稅務機關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名稱制度下的涉稅業務人員進行管理。
稅務機關依托金稅三級應用系統,建立涉稅專業服務管理信息庫。綜合利用金稅三期核心征管系統中稅務專業服務機構的基本信息、稅務專業服務機構提供的人事信息和實名納稅信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確認設立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事涉稅服務的人員,應當分類管理,涉稅專業服務機構與其從事涉稅服務的人員的關系設立涉稅勞務機關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區別納稅人自營職業納稅人和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代理人,達到與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打交道的目的。繼承人活動。全面動態管理涉稅服務人員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名信息。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機構和涉稅人員姓名、身份證號、職業資格證書號、業務委托協議等實名信息。
第九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業務信息采集系統,利用現有的信息平臺收集業務信息,加強內部信息共享,提高分析和利用水平。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以年度報告的形式向稅務機關報告其專業服務概況。
稅務機關、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從事專業稅務顧問、稅務籌劃、稅務憑證和稅務復核,應當在業務完成后的下一個月分別向稅務機關報送有關業務信息。
第十條稅務機關應當對稅務專業服務機構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情況進行檢查,調查舉報和投訴情況。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信用評價管理制度,對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信用進行評價,并記錄其涉稅服務人員的信用。
稅務機關應在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稅收信用的基礎上,結合委托人稅收信用、納稅人評價、稅務機關評價、實名制稅務管理的情況,建立科學、合理的信用評價指標體系。經營規模、服務質量、專業質量檢驗、業務信息質量等。等 級評定、信用記錄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務管理人員行業協會的監督和指導,建立與其他有關行業協會的工作聯系制度。
稅務機關可以委托行業協會對稅務專業服務機構提供的涉稅專業服務的專業質量進行評價。
國家稅務專業人員協會負責起草稅務專業服務業務規范(指導方針和規則),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實施。
第十三條稅務機關應當通過門戶網站、電子稅務局、稅務服務場所公布被納入監管范圍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名單及其信用狀況,并公布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名單。未經行政機關登記。
第十四條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涉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會見;逾期不改正的,由稅務機關批準少數族裔應當降低信用等級或者將其并入信用記錄,暫停其所代表的涉稅業務(暫停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情節嚴重的,應當將稅務機關列入涉稅不誠實服務名單,公告他們把他們推到社會信用平臺上。所代表的涉稅業務,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使用稅務機關名稱辦理行政登記的;
(二)未按照實名制納稅制度的要求提供專業涉稅服務并從事的
涉稅服務人員實名信息;
(三)未按照業務信息收集的要求提交與涉稅專業服務有關的信息的;
(四)提交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
(五)拒絕配合稅務機關的檢查調查;
(六)違反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稅務機關有前款第一種情況,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稅務機關要求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者涉稅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作為重點監管對象,降低信用等級或者合并信用記錄,暫停受理所代表的業務(暫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情節嚴重的,稅務機關應當將稅務服務損失并入稅務業務。稅務機關不受理其所代表的涉稅業務。情節嚴重的,由省級稅務機關宣告《稅務人員行政登記證》無效,并請求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報國家稅務機關備案。行業協會撤銷納稅人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撤銷其職業資格證書并向社會公告。其他涉稅服務機構及其涉稅服務人員,由稅務機關報其他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處理:
(1)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致使被征收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罰;
(2)不按照有關業務規范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提出虛假意見;
(3)以隱瞞、欺詐、受賄、串通、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經營業務,損害客戶或者其他人的利益;
(4)利用服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5)以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名義敲詐勒索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6)賄賂稅務人員、指導、誘導客戶行賄;
(7)其他違反稅收法規的行為。
第十六條稅務機關應當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提供便捷服務,為信用等級較高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提供便捷服務,在稅務的基礎上進行批量申報納稅和提交信息平臺。
第十七條稅務機關需要的涉稅專業服務,應當通過政府采購的方式購買。
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參加或者干涉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業務活動。
第十八條稅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稅務行業的自律管理,提高服務能力,加強培訓服務,促進行業轉型、升級和健康發展。
稅務機關自愿加入稅務專業協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會計機構,除參加本行業協會并接受自律管理外,可以自愿加入稅務專業協會稅務代理協會稅務代理處。鼓勵未參加行業協會的其他涉稅專業服務機構自愿加入稅務專業協會稅務代理處。協會稅務代理分會。
第十九條省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并根據當地情況,制定實施稅務專業服務機構提供的稅務專業服務的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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