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擁有總公司的前提下注冊子公司和分公司有哪些區別優點
來源:公司注冊 時間:2021-10-11 17:50:02瀏覽次數:1278次
概念:
分公司是指一個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雖有公司字樣但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后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子公司是指一定數額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協議被另一公司實際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擁有自己所有的財產,自己的公司名稱、章程和董事會,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經營活動、從事各類民事活動,獨立承擔公司行為所帶來的一切后果和責任。
子公司優點
1、管理者可以完全控制子公司在目標市場上的日常經營活動,并確保有價值的技術、工藝和其他一些無形資產都留在子公司。這種完全控制的方式同時還可以減少其他競爭者獲取公司競爭優勢的機會,尤其是在公司以技術作為其競爭優勢的情況下,這一點顯得特別重要。
2、如果公司想協調旗下所有子公司的活動,全資子公司將是一種非常好的進入模式。公司可以從全球戰略的角度出發,把每個國別市場視作相互聯系的全球市場的一部分。因此,擁有對全資子公司的完全控制權對于追求全球戰略的公司管理者來說更具吸引力。
分公司優點:
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一般是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機關提出設立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的名稱最后都是某某分公司。
分公司是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提請設立的,其屬于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無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雖可以獨立開展業務活動,但必須以總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且只能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進行。
分公司則不然,其財產、業務、人事受總公司直接控制,并只能在總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分公司不僅無獨立財產,且在財務上須與總公司統一核算,分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總公司必須以其全部財產為限承擔清償責任。
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不能履行債務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在訴訟中可直接以總公司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責任。
(1)劃分依據不同子:公司之間是控制與從屬關系,分公司之間是相對于總公司而言的。
(2)法人地位不同: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地位,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
(3)責任不同:子公司各自負責債務關系,分公司由總公司負責債務關系。
(4)表現形式不同:子公司具有獨立的名稱、章程,分公司冠以總公司名稱,無自己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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