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設立分公司應規避哪些風險,如何規避分公司與總公司的法律風險
來源:企的寶財稅 時間:2022-08-09 13:56:26瀏覽次數:941次
公司在存續期間會與社會各方經濟主體建立債權債務關系,為了保護社會不特定主體的利益,國家了立法機關制定了相關法律規范,企業單位的領導者可以參考相關法律規定,規避總公司法律風險,但是法律條文具有專業性,不少公民無法理解怎么規避總公司法律風險,下面就由企的寶小編給大家詳細杰介紹下相關信息。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4、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母公司被認定為濫用有限責任。實踐中,有的企業設立子公司的目的就是作為母公司對外生產、經營、投資的一個“擋箭牌”,子公司完全由母公司在背后操控, 子公司只是一個“空殼”,盈利歸屬母公司或母公司參與分紅,虧損則由子公司以其有限資產(大多數的情況就是注冊資本)承擔有限責任。法律對這種情況進行了 規制,如果企業出現違法情況,就可能面臨被“揭開公司面紗”,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同樣需承擔責任。
分公司(branch company)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在經營期間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都歸屬于總公司,這在客觀上增加了總公司的法律風險。
1、公司決定設立分公司的,應按期辦理登記手續,使其規范運作;決定不設立的,也應盡快終止設立活動,撤銷相關文件,清退相關人員,決不能拖泥帶水。因為在分公司設立過程中所產生的相關債權債務要由做為“發起人”的本公司來承擔責任。一般來說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或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天內向公司(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2、分公司負責人的選聘。分公司負責人可以說是分公司的核心部分,其對分公司的整個經營運作起到很關鍵的作用,其個人的行為往往就是代表分公司的行為。所以在確定人選時要非常謹慎。對不熟悉的人,在任命之前,一定要對其個人資信作一個全面的調查了解。特別在有掛靠、承包性質的分公司中,對主動上門尋求合作者,更不能只聽其片面之詞,而應對事對人都進行詳細調查,必要時也可要求其提供一定的擔保,明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以防上當受騙。
3、規范分公司會計財務制度。由分公司會計人員做帳,本公司財務部做匯總與財務分析。依照規定,本公司應直接負責對分公司員工的招聘,所以,要用好人事權,對于像會計等關鍵的職員,應由本公司統一指派或招聘、管理,使其能獨立于分公司負責人,以免在財務上發生問題,損及公司利益。像震撼股市的鄭百文公司倒閉事件,倒閉的原因之一即為分公司的財務制度不健全,呈現在帳面上的逾期帳款如同天文數字一般。
4、明確本公司對分公司的指揮流程與分公司向本公司的報告流程。雖說分公司是在本公司之外的區域相對獨立的經營,但其作為本公司經營的一種延伸,其民事責任仍由本公司承擔,所以雙方不應各自為政,而應建立密切的聯絡機制,使本公司能對分公司進行有效的操縱,例如可規定對分公司大筆額的借貸等資金流動,明確應由本公司批復認可,否則由相應的人員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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