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會要點:小型微利企業標準放寬、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月起征點提高至10萬元
來源:未知來源 時間:2019-01-17 09:59:31瀏覽次數:1681次
摘要:財政部部長助理許宏才1月15日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2019年在2018年減稅降費的基礎上還要有更大規模的減稅和更為明顯的降費,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第一,提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起征點,月銷售額3萬元調整到10萬元,即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的,不用再交納增...
財政部部長助理許宏才2019年1月15日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2019年在2018年減稅降費的基礎上將更大規模的減稅和更為明顯的降費,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提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起征點,月銷售額3萬元調整到10萬元,即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的,不用再交納增值稅。
第二,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并加大優惠力度,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就是放寬認定條件,放寬后的條件為:企業資產總額5000萬元以下、從業人數300人以下、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以下。這都比原來認定的標準有大幅度的提升,也就是說有更多的企業會被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我們根據有關的數據進行了測算,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戶數1798萬戶,占全部納稅企業的比重超過95%,其中,民營企業占98%。在稅率優惠方面,按應納稅所得額不同,分別采用所得稅優惠稅率。其中,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以下,稅負是5%,低于標準稅率20個百分點。應納稅所得額是100-300萬元之間的,稅負是10%,低于標準稅率15個百分點。
第三,對小規模納稅人交納的部分地方稅種,可以實行減半征收。即允許各地按程序在50%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地方稅種以及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擴展初創科技型企業優惠政策適用范圍,對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向初創科技型企業可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政策,也就是說如果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向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投資額的70%可以拿來抵免應納稅所得額。把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范圍或者標準進一步擴大,擴展到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不超過5000萬元的初創科技型企業。
許宏才同時還提到:
減稅降費是積極財政政策加力增效的重要內容,也是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舉措。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實施更大規模的減稅降費。2019年在2018年減稅降費的基礎上還要有更大規模的減稅和更為明顯的降費,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對小微企業實施普惠性稅收減免。
二是深化增值稅改革,繼續推進實質性減稅。
三是全面實施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落實好6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減輕居民稅負。
四是配合相關部門,積極研究制定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進一步減輕企業的社會保險繳費負擔。同時,清理規范收費,加大對亂收費查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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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個案例新舊對比小微優惠 <嚴穎>
2019年1月15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布會,財政部部長助理許宏才介紹了今年減費降稅的主要內容。小穎結合講話內容,以案例形式新舊對比小微優惠。
一、企業所得稅
案例1:
甲公司屬于商業企業,201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90萬元,從業人數76人,資產總額1000萬元。計算2019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解:新政規定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0萬以下的,所得稅稅負是5%,應納稅所得額在100-300萬元之間的,稅負是10%。
2019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90×25%×20%=90×5%(新實際稅負)=4.5萬元。
如按2018年政策應繳納所得稅:90×50%×20%=90×10%(舊實際稅負)=9萬元。
比2018年減負50%。
案例2:
乙公司屬于工業企業,201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從業人數200人,資產總額4000萬元,計算2019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解析:新政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并加大優惠力度,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就是放寬認定條件,放寬后的條件為:企業資產總額5000萬元以下、從業人數300人以下、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以下。
新政規定: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減按25%;100萬元到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即應納稅所得額在100-300萬元之間的,稅負是10%。
2019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00×25%×20%+(200-100)×50%×20%=100×5%(新實際稅負)+100×10%(新實際稅負)=15萬元。
如按2018年政策,不符合小微優惠條件,應繳納企業所得稅:200×25%=50萬元。
二、增值稅
案例3:
某物業公司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一季度取得物業費28萬元。
解:新政對主要包括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的小規模納稅人,將增值稅起征點由月銷售額3萬元提高到10萬元。該公司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不用交納增值稅。
如按2018年政策,應交增值稅280000/1.03*3%=8155.34元。
案例4:
張某出租學區房一套,2019年每月租金5萬,租期一年,一次性收取租金60萬元。
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按照對新政的理解,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10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如按2018年政策應交增值稅600000/1.05*1.5%=8571.43元。
案例3和案例4:同時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解析: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消費稅、增值稅同時繳納。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同時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百分之七;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五;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一。
三、文化事業建設費
案例5:
A廣告公司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6月提供廣告服務取得不含稅收入50000元,當月購進廣告牌取得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0000元,支付B小規模廣告公司廣告發布費取得增值稅發票上的金額10000元。該公司當月應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解析】《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規定,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對新政的理解,2019年增值稅起征點提高到月銷售額10萬元,A公司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如果按2018年政策,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計費銷售額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應納文化事業建設費=(50000-10000)×1.03×3%=1236元。
四、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維持不變,例題省略。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五、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地方稅種及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新政允許各省(區、市)政府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50%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地方稅種及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理解:
可以實行減半征收。
六、鼓勵創投企業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
新政擴展初創科技型企業優惠政策適用范圍,對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向初創科技型企業可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政策,也就是說如果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向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投資額的70%可以拿來抵免應納稅所得額。把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范圍或者標準進一步擴大,擴展到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不超過5000萬元的初創科技型企業。(按2018年政策是:不超過2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等條件)
案例6:
某公司制創投企業于2015年12月以100萬元投資了初創科技型企業,該筆投資符合試點政策的條件。2017年度匯算清繳時,應納稅所得額(抵扣前)為50萬元,可抵扣多少應納稅多少額?
解析: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應納稅所得額(抵扣前)為50萬元,可抵扣的投資額為70萬元(100萬元×70%),當年實際抵扣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剩余20萬元可結轉2018年及以后年度抵扣。
案例7:
某合伙創投企業2016年9月1日投資于A初創科技型企業500萬元,截至2018年9月1日,該投資符合投資抵扣稅收優惠相關條件(假設無其他符合投資抵扣稅收優惠的投資)。張某是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個人合伙人,2018年12月31日,張某對該合伙創投企業實繳出資300萬元,占全部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的5%。該合伙創投企業2018年度實現經營所得200萬元,對張某的分配比例為3%。張某2018年度實際抵扣投資額是多少?
解析:根據財稅[2018]55號規定,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該合伙創投企業截至2018年末,符合投資抵扣條件的投資共500萬元,因此可抵扣投資額=500萬元×70%=350萬元。
2.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張某對合伙創投企業的出資比例為5%,張某可抵扣投資額=350萬元×5%=17.5萬元。2018年度張某自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200萬元×3%=6萬元<17.5萬元,因此,張某2018年實際抵扣投資額為6萬元,還有11.5萬元(17.5萬元-6萬元)結轉以后年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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