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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應收賬款融資屬于商品轉移么?

      來源:未知來源 時間:2019-03-07 10:01:55瀏覽次數:2065次

          企業融資是企業發展壯大的一種途徑,使用應收賬款進行融資是否屬于金融商品轉讓已經成為許多企業重點關注的焦點。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同時完善相關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42號通知》)第四條涉及金融資產轉讓等主要關聯交易類型。根據第42號公告,金融資產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項、股權投資、債權投資以及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資產。這里的金融資產轉讓不僅包括傳統股票、債券、公共基金等標準化金融工具的轉讓,還包括衍生金融工具的轉讓,以及各種非標準化債權的轉讓。需要指出的是,42號公告是基于《企業所得稅法》的概念。這與增值稅中金融商品的概念不同。

       

      增值稅中,根據財稅[2016]36號等相關文件,金融商品轉讓是指外匯、證券、非商品期貨等金融商品所有權轉讓的經營活動。其他金融商品的轉讓包括資金、信托、金融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等各種資產管理產品的轉讓。因此,金融商品的轉讓并不等于金融資產的轉讓就所得稅而言。如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應收賬款的轉移,從企業所得稅的角度看屬于金融資產的轉移。轉移環節形成的轉移所得或者轉移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即企業所得稅法中的財產轉移。但是,從增值稅的角度來看,我們不能將其納入金融商品的轉讓。

      從增值稅角度看,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賬款的轉移不屬于金融商品的轉移,在增值稅中應如何處理?在此,我們建議將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應收賬款的轉移視為這些債權人通過這些債權的轉移進行融資,從而成為金融一體化的一方。在增值稅中,稅法通常不對支付資本成本的融資商的融資活動征收增值稅,而是對從資本使用中獲得收益的融資者征收增值稅。資本出借人取得無擔保收入的,不征收增值稅;資本出借人取得擔保收入的,按貸款業務繳納增值稅。

       

      在實踐中存在兩種分歧:一是上述應收賬款的賣方(A基金集成商)通過轉讓應收賬款將應收賬款并入基金融資方B,二是最終應收賬款的原債務人(C原買方)獲得最終的還款。

      1. 雙方同意,如果C是無力償還最初的應收賬款和負責回購的應收賬款或付款的區別,這意味著B是資本還款承諾。AB之間的關系構成了融資貸款服務。

      2. AB合并時,雙方同意買斷。如果C無法償還,風險將由B承擔。此時,第一個觀點是A沒有承諾B償還資本,B最終獲得的收入屬于非擔保收入,不繳納增值稅。第二種觀點是,雖然沒有承諾償還資本,因為銷售B的應收賬款,應收賬款是最初的債權,應償還c .因此,是否承諾償還與否不影響B的投資仍然是一個債權投資,所以只要B收回超額資金和最初支付的本金,其收入必須屬于債權收入,并且必須按照貸款業務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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