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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17種不合規費用發票就算拿到也不能扣除

      來源:www.lamfire.com 時間:2019-05-30 13:27:47瀏覽次數:1600次

      早在2018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對稅前扣除憑證的相關概念、適用范圍、種類等予以了明確。

      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稅前扣除憑證
      1、內部憑證
      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如工資表、材料成本核算表、產品成本結算單、資產折舊或攤銷表、制造費用的歸集與分配表等。
      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2、外部憑證
      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外部憑證分為境內應稅項目憑證、境內非應稅項目憑證和境外項目憑證。

      3、取得稅前扣除憑證的時間要求
      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二、稅局明確這17種發票都不允許稅前扣除

      情形1、未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普通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規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情形2、填開內容與實際交易不符的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二條規定:
      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情形3、原省級稅務機關印制的舊版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第六條規定:
      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制章。掛牌前已由各省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和原各省國稅機關已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后繼續使用。

      情形4、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未在備注欄注明規定信息的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第一條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情形5、提供建筑服務未在備注欄注明規定信息的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三)項規定:
      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第五條規定:
      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筑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規定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

      情形6、銷售不動產未按規定要求填開的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四)項規定:
      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情形7、出租不動產未在備注欄注明規定信息的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五)項規定:
      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情形8、未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開具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根據《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第三條規定: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應當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車價合計”欄次僅注明車輛價款。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在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收取的其他費用,應當單獨開具增值稅發票。

      情形9、未按規定要求開具的成品油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第一條規定:
      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開具成品油發票時,應遵守以下規則:
      1.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
      2.發票“單位”欄應選擇“噸”或“升”,藍字發票的“數量”欄為必填項且不為“0”。
      3.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以及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
      4.成品油經銷企業某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可開具成品油發票的總量,應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對應的同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總量。

      情形10、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將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第六條、第七條規定:
      生產企業代辦退稅的出口貨物,應先按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并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向綜服企業開具備注欄內注明“代辦退稅專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簡稱“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憑證。
      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情形11、未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情形12、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
      第二十八條規定: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情形13、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消費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條規定: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情形14、單用途卡銷售、充值與使用等環節發票開具不規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規定:
      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情形15、多用途卡銷售、充值與使用等環節發票開具不規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四條規定:
      支付機構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與支付機構簽署合作協議的特約商戶購買貨物或服務,特約商戶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情形16、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備注欄未填寫規定信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文件規定:
      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情形17、虛開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根據第三十七條規定: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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