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清楚咯 公司注銷與吊銷,別再鬧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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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楚咯 公司注銷與吊銷,別再鬧混了。
一、定義
1.吊銷是企業違反了工商管理法規,被工商強行手段奪取經營資格的一種處罰。
吊銷本質上是工商行政機關對企業的行政處罰的一種,也是最嚴厲的一種處罰,對于企業來說是被動的停止經營的行為。
2.注銷是指企業因為自身原因不能或不愿意繼續經營下去,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經過向原登記機關申請,并經過規定清算程序后主體資格消滅。
注銷本質上是股東主動決定清算,不再經營,與違法行為無關。
二、兩者的后果和影響
(一)相同點:
不論是注銷還是吊銷,企業都必須停止經營。公司一旦被吊銷執照,公司的經營資格被限制,從事任何經營行為均屬違法,除清算外,不能從事其他活動。注銷后導致企業的主體資格消滅,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終止,不能再從事任何民事活動,包括經營行為。
(二)不同點
1.法人資格是否消滅
注銷過程,公司一定要經過清算,若是處于清算中的公司還是具有法人資格。清算終結辦理注銷手續后注銷,公司法人資格消滅,公司不再擁有自己財產、名稱、經營場所、組織機構,即已不具備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比如,經過注銷登記的公司,法人資格就此終結,員工全部遣散,債權債務關系全面清理完畢,公司至此消失了。注銷是企業合法退出市場的唯一方式。
吊銷僅會導致公司經營資格的消滅,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公司不能再進行經營活動,但是公司的法人資格不會消滅,公司仍然能夠以自己的財產承擔責任。
2.對法定代表人的影響
吊銷: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具體影響如下:
(1)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出現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情形時,應限制其在法定期限內(3年)不得在已任職的企業法人中繼續擔任法定代表人,并限制其任其他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限制其在法定期間內(3年內)都不得申請或擔任其他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會被傳輸到全國工商系統“黑名單”數據庫,實現全國范圍內監管,同步在全國金融征信系統中納入不良記錄;
(4)影響股東的信用。
公司注銷對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法律上是沒有影響的,這些人員可以繼續在其他公司任職,也可以在新設公司任職。
因此,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積極應對,盡可能的消除違法行為和不良記錄,以免給個人帶來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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