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什么風險?
來源:http://www.lamfire.com 時間:2019-09-04 17:18:15瀏覽次數:1677次
法律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負責公司的債務及其出資額,公司負責公司所有資產的債務。這兩種責任方式是公司法的核心制度,公司債務與股東沒有任何法律關系。
如果我們想要否定公司的獨立人格并要求股東承擔公司債務的共同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濫用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的利益。債權人,無論是一般有限責任公司還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受法律約束。
但是,現行公司的法律規范對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制定了更為嚴格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個財政年度末編制財務報表。會計報告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法”第63條規定,如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股東自有財產,則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換句話說,除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的獨立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不得逃避債務,不得損害債務。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對證明的反轉責任,即股東需要自我證明個人財產不與公司財產混在一起,即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當公司有外債時,債權人有權要求個人股東提供證據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股東。個人財產,股東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如果個人股東無法提供公司財產獨立于個人財產的證據,則個人股東必須承擔公司債務的連帶責任。
為什么規定當一個人的公司有外債時,債權人是否有權要求股東提供證據證明公司的財產是獨立股東的個人財產?由于有限責任公司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一個法人股東,一個人有限責任公司更有可能出現個人股東和公司財產混合而沒有其他股東相互制約的情況。因此,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股東個人舉證責任和公司財產沒收的規定予以撤銷。從本質上講,它是一種強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嚴格依法規范運作,從而保護債權人利益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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