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公司名稱與注冊商標的沖突?
來源:企的寶 時間:2020-03-26 10:57:04瀏覽次數:1537次
企業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之間的沖突由來已久,這主要是因為商標和企業名稱中的商品名稱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務供應商來源的功能屬性,但它們屬于兩個不重疊的注冊管理系統。那么,如果公司名稱與注冊商標沖突,你知道該怎么辦嗎?今天企的寶小編將向您展示。
按照獲得權利的順序,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之間的沖突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一、先注冊的知名企業名稱,后申請注冊的商標
商標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統一審查注冊后,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形成專用標志權。另一方面,企業名稱由特定地區或全國的工商部門核準登記。在企業被宣傳并用于產生知名度后,一般認為其名稱在規定的范圍內形成專有權。
因此,如果企業名稱是先注冊后使用的,企業可以根據《商標法》第32條“申請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根據其在先的名稱權,對以后申請注冊的商標直接提出異議或無效宣告,以阻止或取消后一商標的核準注冊。如果您對行政機關(即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決不滿意,可以就相關裁決進一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以前申請注冊的商標和后來注冊的企業名稱
首先,在先商標的注冊可以阻止在民事侵權糾紛中隨后注冊的相同或相似商品名稱的“顯著使用”(非標準使用),并導致市場混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突出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容易誤導相關公眾”,構成現行《商標法》第52條第(5)項“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這里使用的術語“突出使用”是指在使用企業名稱時突出字體大小,以使其具有相對獨立的識別含義,包括在商業活動中單獨使用字體大小和/或對字體、顏色、大小等進行特殊處理。標記企業名稱時的字體大小。
鑒于上述做法,建議企業在保持企業名稱和商標兩種制度獨立注冊的情況下,盡最大努力維護企業名稱和商標的統一。
對于新成立的企業,建議在企業名稱注冊過程中同時考慮商標注冊申請。
對于一個已成立的企業,如果該企業的商品名稱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相同或相似的詞語沒有注冊為商標,建議及時注冊該商品名稱,以加強保護。如果企業的品牌名稱與知名品牌名稱不一致,建議變更企業名稱,實現品牌名稱與商標的統一。
使用統一的名稱和商標的優勢在于,它不僅有助于集中企業形象和品牌推廣成本,而且有助于在使用過程中有效地協調和加強企業名稱和商標,能夠盡快提高企業形象建設和品牌培育的效益。它能更有效地避免企業名稱與商標之間可能發生的沖突,防止潛在侵權和被“搭便車”的風險,降低維權成本,有利于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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