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中常見的6大問題
來源:未知來源 時間:2019-02-15 15:07:27瀏覽次數:1526次
納稅人在匯算清繳中會犯各種各樣的事情,尤其是在一些日常難度不大有容易忽視的問題上犯錯誤,這些錯誤一不小心就可能產生涉稅風險。
一、沒有收據或發票,收入不確定
如:銷售企業貨物已發,貨款尚未收到或是未開發票,沒有確認收入時,是錯誤的。
企業所得稅銷項收入所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的四項原則: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只要符合這四項原則,不管是否收到貨款或開具發票,都須確認收入。
二、資產所有權轉讓不計為銷售
有些企業將自己或外包的產品用于廣告宣傳、商務娛樂或員工福利等,但不計為銷售
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轉移到他人名下,這種請款視同銷售收入;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三、客戶退貨結轉為抵扣當期銷售收入
銷售企業在當期發生的銷售貨物退回稅金是沒有任何差異的,但是在資產負債表以后在發生銷售退回行為時會存在很大差異,很多企業雖然明白但是一直沒有做稅務調整。
根據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銷售退回,通過“歷年損益調整”科目,減少歷年利潤。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已確認銷售收入的企業銷售的商品,其銷售折扣和銷售退回應當從當期銷售收入中扣除。因此,稅法規定,所有的銷售退款都要從當期銷售收入中扣除,無論銷售收入是否屬于資產負債表后項目。
例如,某銷售企業在2018年12月中旬發生銷售一批貨物,但是于2019年1月因質量問題被客戶退貨,這樣會導致2018年會計利潤減少,納稅增加,2019年度再做相應調減。
四、扣繳手續費未計入收入
根據《稅收征管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從稅務機關取得相應的手續費,許多企業將其計入其他應付款和其他科目。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從各種來源取得的貨幣性和非貨幣性收入總額為企業的收入總額。因此,企業取得的預提費用,應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政府補助不包括在收入中
雖有企業會計準則,但政府補貼應當作為營業外收入或者其他收入入帳。但仍有部分企業未繳納企業所得稅,包括資本公積金和其他應納款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取得的各種各樣政策財政資金、行政專項資金和政府資金等,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屬于國家投資,需要資金使用后返還的除外。因此,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應計入應稅收入。若企業計入遞延收益,應在取得當年全額調增,以后再逐年調減。
六、免稅收入風險
沒有稅收收入的企業所得稅處理也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危險:
1、不符合免稅所得稅條件
企業取得的財政性資金只有同時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的三項條件,即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以及企業對該資金以及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分別進行核算等,可以視同非應納稅所得額,否則應視同應納稅所得額。許多企業只要有資金支持,就不征稅,這是錯誤的。
2. 與應稅收入相適應的支出未增加
《財稅文獻》[2011]70第2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非應納稅所得額的支出所發生的費用;支出形成的資產折舊、攤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因此,企業對其免稅收入進行了調整和減少,但在使用過程中形成的支出并沒有增加。
3、五年內未使用支出無增加
第三條財政和稅收的文檔(2011)70號規定,在處理金融基金滿足第1條本通知的要求沒有稅收,政府部門的一部分,沒有發生在五年內支出(60個月),沒有償還資金分配的財政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應當計入總應稅收入在第六年獲得資金;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財政資金的支出,應當在第六年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但是,確實有一些企業已經5年沒有將財政資金作為免稅收入使用,也沒有將第六年的總收入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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